台湾趣事:通奸赔钱了事

 台湾民众趣事     |      佚名
  据台湾媒体报道,台北一姓梁男子发现老婆红杏出墙并找到证据,提出民事诉讼,法院判女方的奸夫赔钱30万台币(约合人民币75)。

  原告梁某跟何氏结婚已经20多年,但3年前因在家中接到过不出声的骚扰电话,开始怀疑老婆有问题,直到去年5月间,无意间发现老婆书写后撕毁的纸条,梁某就捡起来拼拼看,发现她竟然写的是“阴茎比梁粗”等有关男人性器官特征的内容。梁怒而追问何氏,何氏乃承认从2004年起,和高职的一名廖老师有婚外情,二人更曾多次通奸。不甘被戴绿帽的梁某,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求偿。

 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此案,廖老师否认和何氏通奸,但法官根据梁拿出的何氏承认和廖老师通奸的自白书,以及何氏写有情夫廖某、丈夫梁某二人阴茎大小、床上功夫“比一比”的笔记等证据,认定廖何确有通奸事实,判决廖须就破坏他人婚姻行为,赔偿梁某30万元。

  台湾的法律对这类案件常常判决赔钱了事。

  7月下旬,台湾教育部一名姓吴官员被控与服务于中研院的女子发生婚外情,法官判决吴与该名女子连带给付25万元新台币,给吴妻作为精神赔偿。

  台湾民法规定:“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、健康、名誉、自由、信用、隐私、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,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,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”,所以,配偶与人通奸,被害的配偶可以索取损害赔偿。

  大陆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46条(二)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

  但只通奸没同居也没离婚呢?要不要赔钱?不知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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